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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信(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8日電)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批改經由過程食品平安衛生辦理法部門條則,明定食物業者違法添加、攙偽、冒充致人與死者,最高可罰新台幣20億元,且褫奪造孽利得,不受刑事罰限制。

日前大統長基食物廠股份有限公司混油案中,法院判決罰金,致使較高額度行政罰鍰遭撤消,為避免事件重演,法務部主張刪除法人罰金刑、司法院否決,食安修法協商幾回再三卡關。

經9次朝野協商達共鳴,大幅提高罰鍰額度,且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,辨別褫奪犯科利得與行政罰鍰,避免小罰金排擊大罰鍰。

三讀批改經由過程條則明定,不肖業者添加有毒、有害人體物資、攙偽或冒充、利用未經許可添加物、食品用具、容器或包裝有毒者,從現行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,改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,且增訂條文沒入或追繳業者犯科所得財產或其他好處,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處罰人移轉財物給第三人者,得沒入或追繳第三人利益。

刑責部份,三讀批改經由過程條則將食物添加有毒物資、攙偽、未許可添加物、有毒食物容器等犯法行為人,從現行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以下罰金改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8000萬以下罰金,情節輕微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情節重大足以風險人體健康之虞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;若致風險人體健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;若致人於死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三讀修正經由過程條則保留法人罰金刑,明定法人的代表人、法人或天然人的代理人、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履行營業涉攙偽、冒充等罪,除處罰行為人,對法人或天然人科以各項10倍以下罰金,意即若致人於死者,最高可處20億元罰金。

三讀批改經由過程條則也增訂,科罰金時,應審酌中華民國刑律例定,審酌犯法行為人資力及犯法所得好處,如所得好處超過罰金最多額時,得於所得好處局限內酌量加重。

修法後,未來不肖廠商違法添加、攙偽冒充可處行政罰鍰最高2億元,犯法行為人將依犯法情節被處有期徒刑,且併科最高2億元罰金,法人則可科最高20億元罰金,且法院裁處罰金時可在廠商犯科利得規模內加重罰金,黑心廠商的犯科利得也會被充公、沒入或追繳。

犯科利得部門,三讀批改經由過程條則明定,犯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,除應發回被害人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充公之。如全數或一部不能充公時,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,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,不在此限。10311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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